《商标法》第四十二条: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,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。
申请撤三可以降低驳回风险,商标注册近似被驳回,若引证商标满三年未使用,可申请撤销。
申请人需提供:
1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;
2、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;
3、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(应注明撤销理由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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